索 引 号 11150500MB16505315/2024-02753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其他
发布机构 通辽市自然资源局 文  号 通自然资字(2023)62号
成文日期 2023-04-18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500MB16505315/2024-0275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通辽市自然资源局
文  号 通自然资字(2023)62号
成文日期 2023-04-18
公文时效 有效
通辽市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

2023-04-19 14:05

信息来源:

通辽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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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4-19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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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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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规范我市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不动产登记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是指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承诺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无法获取部分证明材料,如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身份变更证明材料等,可以书面承诺代替,并承诺若有隐瞒实际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需承担包括经济赔偿、信用惩戒在内等相关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不动产登记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应当遵循自愿、诚信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通辽市辖区内不动产登记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第五条 申请人因下列情形导致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变更,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时承诺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无法获取身份变更证明材料,基本信息吻合的可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因前往港、澳、台定居导致身份变更的;

(二)因来内地(大陆)定居导致身份变更的;

(三)因加入(退出)国籍导致身份变更的;

(四)因军人转业、退伍导致身份变更的

(五)因原登记档案中无身份证明材料,档案中记载的身份证号码与实际不符的,姓名与申请人同音不同字的。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时,承诺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无法获取死亡证明或者死亡时间证明,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80周岁,申请人承诺继承事实发生时被继承人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但申请人无法获取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

(二)被继承人父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实施前已经去世,由于死亡年代户籍制度不健全,被继承人、继承人人事档案、户籍档案查询结果等材料均不存在被继承人父母记录,申请人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时,承诺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无法获取部分亲属关系证明,或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存在记载不一致或不完整,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80周岁,申请人承诺继承事实发生时被继承人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但申请人无法获取被继承人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二)计划生育生育政策实施之前,被继承人生育一个子女,申请人无法出具独生子女证明的;

(三)户籍证明上反映(外)祖父母何孙辈关系,(外)祖父母和父(母)辈的关系证明,申请人无法获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申请人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中记载信息不完全一致,如简繁体不同、谐音笔误、阴阳历换算等情况,但本人能够说明原因,且绝大部分材料能确认亲属关系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存在有效的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申请人曾经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三)申请人拒绝接受告知承诺制的法律后果的;

)被继承的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的,或公示期间有异议的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应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依法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其他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承诺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无法获取部分证明材料,申请适用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应在登记机构现场填写《告知承诺申请书》(参考模板详见附件),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提出申请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如发生虚假承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和失信惩戒。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适用告知承诺制,且其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机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一条 受理后,登记机构应查验申请人是否存在本工作方案第八条规定的情形,申请材料的内容是否一致,申请材料与相关的共享数据以及申请人承诺的内容是否一致

第十二条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在记载登记簿前,登记机构应在门户网站告知承诺申请书(适用于非公证继承)与不动产继承公告一同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30个工作日。公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将申请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公示期限内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登记机构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材料骗取不动产登记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方案由通辽市自然资源局确权登记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告知承诺申请书(适用于身份证明变更)

2.告知承诺申请书(适用于非公证继承)


附件1:

告知承诺申请书

(适用于身份证明变更)

本人姓名***,原身份证件为***,证件号为*********;现身份证件为***,证件号为*********。本人承诺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无法获取身份变更证明文件,申请适用告知承诺制。本人承诺上述两个证件均为我本人的真实证件。本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有不实,本人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不良信息的相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承担包括经济赔偿、信用惩戒在内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2:

告知承诺申请书

(适用于非公证继承)

承诺人1:*** 性别:*** 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地址:**************

承诺人2:*** 性别:*** 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地址:**************

我(我们)承诺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无法获取部分证明材料,申请适用告知承诺制,具体情况如下:

1.                                         

2.                                         

3.                                         

本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有不实,本人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不良信息的相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承担包括经济赔偿、信用惩戒在内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